宿迁民政

人气指数:0 页面更新时间:2022-04-02 15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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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,起草有关行政措施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。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。
    
(二)拟订全市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。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。
    
(三)拟订全市优抚配套措施、标准和办法,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,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。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,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。
    
(四)拟订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、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措施及计划,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、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(服务中心)的服务管理工作,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。
    
(五)拟订全市救灾工作配套措施,负责组织、协调救灾工作,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,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,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,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。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。
    
(六)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、标准、办法,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,负责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、医疗救助、临时救助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,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,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。
    
(七)拟订全市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、地名管理办法,承担行政区划、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。
    
(八)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配套措施,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,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,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。
    
(九)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措施,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办法,组织、指导社会捐助工作,指导老年人、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。
    
(十)拟订全市婚姻管理、殡葬管理、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措施,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,指导婚姻、殡葬、收养、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。
    
(十一)拟订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,组织指导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,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。
    
(十二)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,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。
    
(十三)指导县(区)民政系统财务工作,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。受理来信来访,指导县(区)民政系统信访工作。
    
(十四)拟订全市老龄工作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,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。
    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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